关于印发《青岛滨海学院学术署名规范》的通知
各院部、各处室、各直属附属单位:
《青岛滨海学院学术署名规范》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滨海学院
2022年3月17日
青岛滨海学院学术署名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校所有教职工(含直属附属单位人员)和学生开展学术活动(申报项目、申报奖项、申请知识产权、发表或出版研究成果等)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学术署名规范细则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署名应真实,不得虚构、伪造署名人员,署名者应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署名单位应为署名人完成相关研究所在单位的官方规范名称,不得虚构、伪造完成人所属单位。
第五条 申报项目、签订任务书及结项时,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开展相关工作前必须经第一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第一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据实署名项目组成员,并在开展相关工作前征得项目组所有成员本人同意。材料中需签字的,均须其本人签字,无法签字的应出具委托书。
第六条 申报奖项时,署名第一位的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学生署名第一位申报奖项前必须经第一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第一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不得将别人的贡献据为己有或归于他人,不得将有贡献的人排除在外,也不得将无贡献的人列入署名。第一责任人应将所有完成人员按照贡献大小的顺序依次署名,并在申报前征得所有署名人员本人同意。申报材料中需签字的,均须其本人签字,无法签字的应出具委托书。
第七条 合作成果申请知识产权时,第一发明人为第一责任人;学生以第一发明人身份申请知识产权前必须经第一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第一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将所有完成人员按照贡献大小的顺序依次署名,并在申请前征得所有署名人员本人同意。
第八条 合作学术论文发表时,第一通讯作者为第一责任人,无通讯作者的论文第一作者为第一责任人;学生投稿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第一指导教师为第一通讯作者和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将所有完成人员按照贡献大小的顺序依次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除外),并在投稿前征得所有署名人员本人同意。
第九条 合著出版时,第一著者为第一责任人;学生以第一著者身份出版著作前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第一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将所有完成人员按照贡献大小的顺序依次署名,并在出版前征得所有署名人员本人同意。
第十条 各类资助项目应如实全名标注,并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项目负责人和成果第一责任人均对资助项目信息标注负有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不得虚构资助信息,不属于资助项目研究范围的成果不得标注资助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 对已发生的署名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并公布署名更正结果。
第三章 违反学术署名规范的行为
第十二条 虚构、伪造署名人员,署名单位不实。
第十三条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项目组成员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其成果进行奖项申报。
第十五条 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擅自署其名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或申报知识产权。
第十六条 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思想,据为己有署名发表。
第十七条 把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者、将研究工作有实质贡献者排除在外、找他人代写或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未参加实际研究、论著写作而署名。
第十八条 未经允许擅自标注项目资助信息或虚假标注项目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其他不符合学术界公认的学术署名要求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认定程序和处理办法按照《青岛滨海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所有征得他人同意的证明材料由第一责任人留存。发生学术不端时,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导致责任无法认定部分,由第一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