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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件)《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2023年2月修订)

2023年02月27日 16:06  点击:[]

 

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社科研究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国家、省和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重点任务,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并重,为青岛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组织实施市社科规划项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培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采取面向社会、自主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四条 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社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社科规划项目管理工作,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市各申报立项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市社科规划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别和选题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专项及特别委托项目等项目类型。

大招标项目主要资助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研究,资助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究。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

青年项目主要资助青岛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青年群体。

究专项主要资助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开展的应用研究,由市社科规划办单独设立或者与有关部门单位合作设立。

特别委托项目资助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市社科规划办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丰富项目类型,设立智库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

市社科规划项目通过项目选题规划,明确优先支持的研究领域和范围。选题规划以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为宗旨,力求涵盖市委、市政府关注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关系学科建设和长远发展的 基础问题、前沿问题。选题规划应当向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科学、充分的论证,报市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选题规划主要以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的形式发布。

 

三章  组织申报

 

市社科规划项目自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受理期限以当年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申报通知所规定的期限为准。

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除重大招标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外,项目申请人的工作关系应在青岛市,有固定工作单位;在站博士后员可申请,其中在职博士后可以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全脱产博士后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正式受聘于我市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的港澳台研究人员,有聘任合同且在我市聘任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以申报。

(二)申报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申报重大招标项目,项目申请人一般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申报通知中对有关项申报人资格条件作出规定的,按规定申报。申报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截至申报通知文件发布之日)。

(三)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申请人在承担省市社科规划项目及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过程中无不良信誉记录。

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如实填报《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申请书》和《活页》。《活页》设计的文字表述中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相关信息。前期相关代表性研究成果限报5项。

申请人申请的研究项目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与博士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密切相关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凡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权者,一律取消当次参评资格和个人三年申报资格。 

一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主要成果形式为论文、研究报告和著作等,成果形式为教科书、工具书、资料书、年鉴、编著等的,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结题。论文类研究成果的完成时间为1至2年;著作类研究成果的完成时间为2至3年;研究报告类研究成果的完成时间不超过1年。以上成果均以立项通知书确定的立项时间起算。

第十二条 为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项目研究,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

1.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市社科规划项目(包括重大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研究专项、特别委托项目、智库项目等)的,须待项目结项后,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项目。

2.项目负责人同批次只能申报一项市社科规划项目。    

3.项目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项目不能超过两项。

4.项目负责人在同一申报周期内可同时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和市社科规划项目,同一内容情况下,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已批准立项,市社科规划项目不再予以立项。

5.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的,需在满足申报基本条件基础上,经所在单位批准后申报。不受理党政机关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

三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须对项目《申请书》《活页》填写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申请截止日期起30日内完成对 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课题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 要求的,不予受理。

 

 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成立评审专家组。

审专家组按学科分若干评审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建议立项项目进行意识形态把关。成员根据学科分布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评审专家须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思想作风正派,学风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成员从省委宣传部、市委党校、市社科院、在青高校等部门单位中选产生,根据当年学科评审组数量由5—7人组成。市社科规划办指定1名市内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组长。

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实 行轮换制和回避制。评审专家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每年可根需要做部分调整。同一单位参与同一学科组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2人。

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市社科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市社科规划项目的评审。评审流程一般依次为:资格审查、通讯初评、会议评审(含意识形态审核)、复核审批、公示、布立项名单。

1.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根据项目申报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将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通讯初评和会议评审。

2.通讯初评。各评审专家组评委审核项目申请书电子版,从选题、前期研究成果、课题论证和研究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判打分,根据项目评审规则和限定指标选出拟立项项目。

3.会议评审。本地通讯初评评委参加评审会议,审核通讯初评结果,集中讨论相关议题,提出建议立项名单。

4.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对建议立项项目进行复核汇总和综合分析,形成拟立项项目名单,依次报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常委部长审批后, 按程序报市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立项公示。市社科规划办将拟立项项目名单在青岛宣传网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设立举报电话。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科规划办实名举报。市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对匿名举报不予受理。

6.公布名单。公示结束后,将立项项目名单按程序报市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由市委宣传部通过金宏网公布,同时在青岛宣传网发布。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类别不同,具体评审方式为:

1. 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研究专项实行通讯初评与会议评审两轮评审。(参照第十六条)

2. 重大招标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评审组由本市实际工作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在认真研读审阅申报材料基础上,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建议立项项目名单。建议立项项目经意识形态审核合格后,报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审批后,按 程序报市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3.特别委托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委传部工作要求就有关项目设置提出委托建议,报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审批后,向市社科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按以下标准评选:

1.选题依据充分合理,具有前沿性、开拓性、针对性,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2.对国内外研究状况和趋势把握准确,评价全面客观。

3.研究内容具体丰富,论证清晰严谨,研究方法科学合理,重点突出,有创新性,预期研究成果有理论和应用价值。

4.研究方案可行,进度安排合理,目标明确。

5.项目前期相关研究基础扎实,研究队伍结构和分工合理,研究条件完备,参考文献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

6.经费预算合理,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十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是项目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项目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2.评审专家申请或参与申请本批次市社科规划项目。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回避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五章  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市社科规划办发放《立通知书》,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书》落款时间起计算。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仔细阅读《立项通知书》相关条款,严格按照《立项通知书》有关要求开展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管理监督责任。

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市社科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市社科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研究的跟踪服务,督促项目及时开题和按时高质量完成。每年年底前对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撰写总结报告报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三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最多申请两次。每次申请延期最多一年。申请项目延期,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前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十四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

1.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负责人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3.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4.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5.存在其他严重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实施中,需要进行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

1.改变项目名称;

2.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申请延期;

6.终止项目;

7.撤销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于项目完成时随结项材料一并申请。

 

六章  经费资助

 

十六条 立项项目将按照一定标准获得经费资助。一般目、青年项目实行后期资助,每项项目资助0.5至5万元,延期项目不予资助,其中论文类研究成果每项资助不超过2万元,著作类研究成果每项资助不超过4万元,研究报告类研究成果每项资助不超过5万元;重点项目、重大招标项目、特别委托项目等根据实际情况,经费资助实行一事一议。以上资助额度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

十七条 资助经费由项目拨款单位直接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和监督使用。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现行市科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市社科规划办及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直接用于项目组开展研究,由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经费。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七章  评审结项

 

十九条 根据市社科规划办发布的结项通知要求,各单位统一报送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市社科规划办统一办理结项,不受理个人单独结项。因工作特殊需要急需结项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书面申请,市社科规 办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实施结项评审,费用由项目申请人担。

十条 所有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包括最终成果和阶段性成果),必须紧扣项目研究主题,充分体现项目核心研究内容,必须有项目负责人署名,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明“xx年度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项目批准号:xxxxxx)”字样,且不允许同时标注为其他项目成果或挂其他项目批准号(有文件规定的特情况除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成果,均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申请结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达到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结项:

1. 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应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等中央媒体发表字数不少于1500字的文章;或在 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在青高校和科研机构学术期刊、《大众日报》和《青岛日报》理论版等发表字数不少于3000 字的文章。不符合以上要求或以增刊、学术研讨会论文、书评等形式发表的均不予结项。

2.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万字,一般项目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立项通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结项研究报告及不超过200字的内容摘要,由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及时报送至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审核研究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对达到质量要求的,编发《智库成果专刊》,向有关部门报送研究成果。

3. 成果形式为著作的,原则上不少于10万字,应以项目负人作为第一署名作者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三十二条 鉴定结项程序: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表》(以下简称《结项审批表》),并按照要求印制装订相关结项材料。

2.项目负责人将结项材料交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市社科规划办。

3.市社科规划办对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鉴定程序;不符合结项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退回重新修改或不予结项。

4.一般情况下,项目采用会议鉴定方式,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其中研究专项在市社科规划办指导下由项目合作设立单位负责组织。

5.通过鉴定者,市社科规划办进行验收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

十三条 项目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项目负责人可提出免于鉴定:

1.成果形式为著作的,以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署名作者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出版单位出版。

2.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被《智库成果专刊》录用或者获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者被厅局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纳。

3.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政学研究》《法学研究》《经济研究》《历史研究》《文学评论》《管理世界》发表,或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发表。

4.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且质量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须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5.在该项目基础上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规划项目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四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结项申请,仍须填写《结项审批表》,提交相关结项材料,履行正常的结项程序。

 

 八章  评审纪律

 

十五条 参加会议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前直接通知本人。市社科规划办和评审专家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评审有关信息,保证评审工作客观公正、不干扰。

第三十六条 实行项目评审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申报项目的,或为项目组成员的,或与项目负责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 评审公正因素的,要主动回避该项目的评审,并申明回避的理由。

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项目名单;不得以任何形式了解有无本部门、本单位或自己亲友的项目;不得无原则地为本部门、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不得以学术观点相同或相左等个人好恶,故意对某一项目设计进行人为地拔高或压低;不得对其他评委投票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对外泄露评审过程中的专家意见、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非经批准,评审过程中不得到其他评审专家处串岗;不得擅自复制、抄录、留用、扩散申请书和其他评审材料。

十八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所有与项目评审有关人员不得接收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宴请、收受礼金或礼品,得违反评审原则和标准向评审组提出对某一项目进行特殊照 顾的要求。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评审组,不得干预正常的评审活动。对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各项目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市社科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应用。

十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市社科规划办以《智库成果专刊》形式上报副市级以上领导参阅,或在《青岛日报》、青岛宣传网、“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等媒体平台上广泛宣传推广。

十一条 已经结项的市社科规划项目,市社科规划办择优编辑出版《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文库》。

十二条 对外公布市社科规划项目成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十章  奖励与惩戒

 

十三条 对于认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且研究成果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市社科规划办将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终止课题研究:

1.课题负责人因身体等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2.课题成果基本完成但质量未达到结题要求,两次鉴定皆未通过。

第四十五条 在研项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项:

1.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明显意识形态问题的;

2.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弄虚作假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研究的;

5.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6.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

7.经费使用严重违反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8.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十六条 由于严重违规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市社科规划项目,并按要求退回已拨经费或剩余资金。责任单位负责追回项目资金。所退资金,由市社科规划办统筹用于资助项目研究。

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作为批准市社科规划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社科规划办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3.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本单位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

4.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5.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6.不配合市社科规划办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7.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在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发现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社科规划办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未公正评审项目的;

4.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5.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在市社科规划项目评审中,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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