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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登记基本条件、要求及流程

2018年03月28日 10:10  点击:[]

基本条件:

1、各类政府计划项目,以项目验收、结题证书为依据。时间为3年以内的项目可作为成果登记。

2、自选项目(计划外),以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政府部门、大学、科研机构、协会学会等)出具的结题、验收或评价报告为依据。时间为当年的项目可作为成果登记。要求结论报告加盖具有政府背景机构的公章。

3、单独的专利、论文、标准、软件著作权、种植证书等不作为成果登记依据。

 

填报要求:

1、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成果概况、立项情况要求必须如实详细填写不得有漏填项。

2、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评价情况、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成果转化需求要求如实填写如确实没有可以不用填写。

3、科技成果登记系统中,成果完成单位情况、成果完成人员名单、评价委员会名单、成果简介要求必须填写详细完整。基金类项目(包括国家基金和省基金)可以不用填写评价委员会名单。

4、如有转化需求的项目或者重大项目需填写科技成果转化表和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以电子版格式填写和报送。

 

申报流程及要求:

1、 成果登记申报单位(成果登记人)下载成果登记系统并安装,按以上要求填写完整后导出电子版文件并在填报系统内打印出3份纸质文件报送科研处成果科。科研处成果科负责加盖本单位公章,按要求在本单位公示并出具公示函(公式函内容包括成果名、完成单位、完成人、公示时间、公示期间有无异议)。

2、 科研处成果科携带本单位公式函、电子版系统导出文件、2份纸质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申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教育厅,主管部门一般为其申报单位厅局的科技管理部门。企业及其他单位也可申报到其属地的科技局)。

3、 主管部门收集整理申报材料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携带公式函,由主管部门电子登记系统整理导出的电子版,纸质登记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科技厅。如有科技成果转化表和重大科技成果推荐表以电子版格式一并报送。在登记材料审核完成后,成果登记号反馈给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向成果登记申报单位发放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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