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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9〕2号)

2019年08月19日 08:54  点击:[]

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技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科技引领城,根据国家、山东省和青岛市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立项,并由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为实现青岛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根据青岛科技发展规划,由市科技局组织在青岛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外地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技发展规律与青岛创新实际相结合、规范管理与科学高效相结合、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

项目主管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包括:各区(市、功能区)科技行政部门、市直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直大企业集团和中央、省驻青单位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我市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单位或组织。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2.确定年度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方向,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申报指南,建立项目库。

3.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核准项目变更和终止。

4.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和评估,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5.负责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6.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是:

1.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审核项目任务书。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3.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4.按要求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和验收工作,可受市科技局委托对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额度较小的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后向市科技局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5.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技术保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2.严格执行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3.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4.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5.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或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 市科技局按放管服和政事分离的原则,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职责是:

1.受委托开展项目受理、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项目查重、科技信用查询等工作。

2.受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任务书审核、中期检查、项目验收、项目资料归档保存与共享以及咨询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3.根据委托任务开展其他工作。

4.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向市科技局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问题做出判断,重大问题报市科技局决策。

第三章 项目遴选

第十条 项目的遴选组织主要有社会申报和专项组织等方式。有条件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可探索常年征集项目。

社会申报。对需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对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激烈的重大科技项目,探索变专家“相马”为市场“赛马”方式择优立项。对创新创业奖补类项目,通过 “以赛代评”择优支持。

专项组织。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卡脖子”技术,应强化政府主动布局,加强市区联动、行业协同,探索以专项组织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遴选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现场考察、项目公示、下达计划、签订项目任务书等。

第十二条 指南编制。对于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及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一般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报申报材料。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推荐。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受理项目和形式审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市科技局对项目研究方向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市科技局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逐步降低申报门槛、精简申报材料、简化申报内容,减轻申报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市科技局负责建设科技评审专家库,并建立科技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

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对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异地评审。对创新创业奖补类项目原则上采取“以赛代评”。评审成绩及专家名单应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制定项目现场考察或核查规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下达计划。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

第十八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无偿资助类项目,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当事方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对项目的任务目标、经费使用、实施内容、绩效考核指标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 市科技计划专项如需单独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应以本办法为基础,结合各自特点明确遴选程序。目前在行办法(或细则)如有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涉密项目,严格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监督检查。对于已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市科技局按照任务书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实施里程碑式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项目自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项目承担人员、考核指标和完成期限等各类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青岛市科计划项目变更规程》(青科规〔2018〕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或撤销。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实际,对确需提前终止或者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做出规定,明确相应条件和程序,保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执行到期后,由市科技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实施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类。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团队成员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市科技局按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诚信管理。市科技局结合实际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加强对相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连续两年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5 日。2017年10月30日印发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科规〔20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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