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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件)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2020.03.17)

2020年03月28日 11:25  点击:[]

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管理机制,巩固文艺精品创作生产组织化优势,提升文艺精品创作社会化、市场化程度,更好地发挥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原创优秀文艺作品,为加快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强大精神力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扶持全市重点题材文艺创作生产和文化文艺活动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奖励项目的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由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会同青岛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与奖励同步进行,原则上为一年一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及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青岛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申报项目的征集评审、扶持跟踪和绩效评估等环节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八条 组建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评审专家库。发挥评审专家的行业智库优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申报项目门类随机聘请评审专家库专家开展相关评审工作。

第三章 扶持项目评选

第九条 青岛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委托项目。一般项目是经报送参评的项目,委托项目是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且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项目。

第十条 委托项目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方案,扶持经费按照保障项目运行基本需求原则及财政预算评审相关规定,由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每年度委托项目扶持经费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该专项资金总额的20%

第十一条 扶持对象及条件

(一)各区(市)党委宣传部、市直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

(二)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扶持的个人须具有青岛户籍或取得青岛市居住证满3年的非青岛户籍公民,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申报主体须拥有项目著作权、各类奖项申报权。

(五)由多家单位参与合作的项目,须经各参与合作单位在《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申报表》上盖章同意,再由主办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申报,申报者须对项目负主要责任。青岛市创作生产单位须在创作上居于主控主导地位,并拥有作品的出品权、评奖申报权(须提交与合作方的约定文本)。

第十二条 扶持范围

(一)文艺创作项目。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曲艺、杂技、民间文艺、文艺评论等各个文艺门类的创作项目。其中:

文学项目,主要指长篇小说、中短篇小说集、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诗歌和散文专集等创作出版,以及针对文艺思潮和密切联系文艺创作现状的相关文艺评论专著撰写出版。

舞台艺术项目,主要指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等门类的整台大型创作演出,小型剧(节)目的创作演出。

广播影视项目,主要指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网络影视剧(含网络动画片)的剧本创作,广播剧创作。

美术、书法、摄影项目,主要指美术、书法、摄影等门类的大型主题创作。

民间文艺项目,主要指民间美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学等门类的大型主题创作。

(二)品牌文化文艺活动项目。具有品牌影响力的公益性项目,主要指文化文艺节庆赛事、展览展演展映、主题培训讲座及传播推广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扶持项目要求

对具有冲击省级及省级以上常设性文艺奖项潜力的原创文艺作品,对提升青岛城市文化形象、增强群众文化获得感的文艺创作项目和文化品牌活动均可申报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具体包括: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时代主旋律、反映时代精神的现实题材作品。

(二)弘扬民族精神,具有较高思想、文化内涵和艺术水准,有利于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的作品。

(三)体现学深圳赶深圳、发起15个攻势、办好一次会,搞活一座城、建设上合示范区、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建设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等题材的作品。

(四)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展示地方民俗文化,反映青岛文化独特魅力的原创本土题材作品。

(五)宣传和推广青岛城市形象,打造青岛城市品牌,提升青岛城市影响力的作品。

(六)其他对青岛文化强市建设具有推动作用的优秀作品。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资金,补助标准如下:

(一)文学项目

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项目:5万元—20万元;中短篇小说集、诗歌和散文专集、文艺评论专集项目:3万元—10万元。

(二)舞台艺术项目

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50万元—500万元;戏曲、话剧项目:50万元—300万元;儿童剧项目:20万元—20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20万元—150万元;杂技剧、木偶剧项目:5万元—50万元;小型剧(节)目项目:5万元—3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5万元—20万元。

(三)广播影视项目

电影(含动画电影)剧本创作项目:10万元—50万元;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20万元—100万元;网络影视剧(含网络动画片)剧本创作项目:10万元—50万元;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创作项目:10万元—50万元;广播剧创作项目:10万元—50万元。

(四)美术书法摄影项目

个人创作系列作品、长卷作品(长5米以上)及展览项目:5万元—20万元;综合创作、征集展览项目:20万元—50万元。

(五)民间文艺项目

民间美术、民间工艺、民间文学等大型主题创作项目:5万元—20万元。

(六)文化文艺活动项目

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文化文艺活动项目:10万元—300万元。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一)填报《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申报表》,提供申报者资质证明(身份证或军官证、企业营业执照等)。

(二)申报单位与主创人员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

(三)文学项目,须提交图书大纲及样章;舞台艺术项目,须提交创作剧本或乐谱音频、视频片段;影视剧(含动画电影、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网络影视剧(含网络动画片)创作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或剧本大纲;广播剧创作项目,须提交3000字以上的内容梗概或每集500字左右的分集梗概;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项目,须提交策划方案、草图或小样;文化文艺活动项目,须提交详实的活动描述(含活动主题和意义)、详细的活动策划方案和经费预算、真实有效的资金自筹部分证明。

(四)个人申报项目须提供个人简历和创作成就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能够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受理

申报工作于每年9—10月份进行,申报项目为下年度拟实施的创作项目和文化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召集临时会议研究申报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程序

(一)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专家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不同文艺门类组织评审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选,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列入扶持名单的项目提出扶持立项建议方案。

(三)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额度。

(四)网上公示。在青岛宣传网(www.qdxc.gov.cn)对拟扶持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五)签订扶持协议。经公示后,对没有异议的拟扶持项目,创作主体须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协议》。

第十八条 扶持资金发放

市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扶持资金。

本办法对每个确定予以扶持的项目分两次拨付经费。通过立项评选时先给予50%的扶持资金,通过结项评审验收后,再给予50%的扶持资金。

项目因故需要调整或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终止,须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是否同意项目继续推进或终止项目。

第十九条 结项验收

(一)获扶持项目原则上须在确定立项年度10月底前完成。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作品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总结,随时申报结项验收申请。

(二)验收标准:文学项目,须提供完整的图书文稿纸样或在青岛市内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舞台艺术项目,须在青岛市内专业场馆实现公演。广播影视项目,影视剧(含网络影视剧)须创作完成剧本并由影视制作单位购买或签订正式摄制合同,同时提供立项审批证明材料;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须创作完成剧本并与具备纪录片和专题片制作资质的单位签订正式制作合同;广播剧须创作完成剧本并与具备广播剧制作资质的单位签订正式制作合同。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项目,须在青岛市内专业场馆公开展览。文化文艺活动项目,须按申报方案完成组织实施。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结项验收,项目完成情况、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新一轮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管理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价,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申报单位须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全程监督检查。

(二)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专款专用。

(三)申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扶持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清楚、账目明晰。

(四)对因故未能完成的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要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撰写财务清单报送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清查,并根据清查情况调整项目,收回未使用资金。

(五)一旦发现申报单位或个人有违反财务规定、挪用扶持资金、不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3年内扶持资金申请资格。

(六)获扶持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出、演出、展览、出版、评奖等),须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显著位置标注青岛市文艺精品扶持项目字样。

(七)受扶持的文艺作品优先使用权归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

第四章 优秀作品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优秀作品是指由我市主体组织创作生产,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文艺作品。范围包括:

(一)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综合类: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

文学类: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

艺术类: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曲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美术奖、中国舞蹈荷花奖。

广播影视类: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

(二)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的影视剧(含电影、电视剧、电视纪录片和专题片、动画片)。

(三)获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工程奖泰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

(四)有较高文学艺术和学术价值,市场销售良好、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文艺类图书。

(五)参加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等主办的全国性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参加广受公认的国内外重要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并获得主要奖项的文艺作品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条件

(一)获经中宣部批准的全国常设性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全国奖金1:1配套奖励。

(二)对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影视剧、专题片、纪录片、动画片等给予奖励。其中:

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给予主要出品方(排名前3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剧,给予主要出品方(排名前3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影,给予主要出品方(排名前3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专题片、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电视纪录片,给予主要出品方(排名前3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获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文艺精品工程奖、泰山文艺奖的作品或个人,按山东省奖金11配套奖励。

(四)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销售量超过3万册,中短篇小说集、诗歌和散文专集、文艺评论专集销售量超过1万册,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获国家级或省级重要文艺演出、文化活动、文博展览、影视播映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按全国或山东省奖金1:1配套奖励;获国际公认有影响力的文艺奖项作品或个人,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对获上述奖项,只有荣誉证书、没有奖金的,参照相关奖项情况给予资金奖励。当年同一作品或个人获上述多个奖项,奖金标准以最高奖项计算。对于已给予前期扶持的文学、舞台艺术、广播影视、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等项目,实行与后期奖励资金统筹安排,就高不就低,对前期扶持达不到后期奖励标准的给予补差。

第二十三条 申报材料

1.填写《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奖励申报表》。

2.相关作品的获奖证书、播出证明、出版合同、图书销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专家评审并提出奖励方案后,提报领导小组审定,在青岛宣传网(www.qdxc.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后,对没有异议的拟奖励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对于从外地购买且对青岛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的影视剧、舞台剧剧本,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和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原《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1315号)、《青岛市文艺精品项目扶持奖励实施细则》(青文广新发〔2014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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